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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实施细则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0 点击量: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湖工大教〔2017〕46号),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学习。

第二条  大类分流是指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在招生大类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学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五条  大类分流工作应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志愿,学院不设置分流门槛,鼓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特长在大类招生范围内自由选择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二、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职能部门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的监督指导,审定、公布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实施方案和学生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自行确定,一般人数5-7人,成员中需含学生代表至少1人),负责学院转专业及大类分流的具体工作。学院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每年应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三、转专业的类型、条件

第九条  转专业分一般和特殊两种类型:

一般是指学生基于对某个专业(类)具有强烈的兴趣,经拟转入学院考核符合条件的。

特殊是指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拟转入学院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

1.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类)学习;

3.确有学业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休学创业后复学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到校报到入学、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3.三年级及以上的;

4.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

5.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的;

6.拟转入专业(类)有特殊要求,而申请转入学生不能达到要求的;

7.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如定向、委培、3+2五年一贯制、体育特招生等);

8.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如少数民族预科生等)。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转专业受限:

1.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只能在艺术类相关专业互转;

2.投档单位为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只能在国家专项计划专业内互转。

3.投档单位为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只能在地方专项计划专业内互转。

4.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只能在相关类型中互转。

四、转专业工作的要求及流程

第十二条 学院应在每年11月制定本学年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方案中应明确本年度拟分别接收的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转专业学生人数。各专业一年级转入学生总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二年级转入学生总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学校教务处汇总报学校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授权学院在12月前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6周周五前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拟转入和转出国际合作班的学生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合作班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拟转出学院工作小组依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进行资格审核(拟转入和转出国际合作班的学生还须由学校国际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将申请表交拟转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特殊类型学生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类型学生,由拟转入学院在秋季学期转专业工作第18周周五组织转专业考核,择优录取。具体考核时间、内容和选拔方式以相应转入学院的通知为准。特殊类型学生,由拟转入学院工作小组在相应学期第18周审核学生申请。两种类型考核或审核通过后,都应由拟转入学院对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汇总,报学校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由校长签发公布。

五、大类分流工作的要求及流程

第十六条  学院应在新生入学前完成新生的大类分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方案中应明确分流工作开展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流程。学校教务处汇总报学校转专业及大类分流领导小组审定,并授权相关学院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分流流程:

1.相关学院应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在相应学期第16周启动大类分流程序,在第18周前完成分流工作并将分流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2.学校教务汇总,报学校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由校长签发公布。

六、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及大类分流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在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和教育部学信网为学生办理学籍转换手续。

第十九条  所修课程未达到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总数的50%者,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读转入专业相应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且所修课程应能满足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在原专业已修读过的课程,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课程对专业毕业要求支撑等效性的认定和学分互认:

1. 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若两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课程目标以及支撑毕业要求相同或相近,可以认定课程具有等效性,学分可以互认;

2. 教学内容、课程大纲相近,课程目标及支撑毕业要求相近,可以认定课程具有等效性,学分可以互认;

3.已修读的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而转入专业不做要求的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学分认定程序如下:

1.转入学生根据自己已修课程及成绩如实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转入学院教学办公室;

2.转入学院教学办对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中已修课程及其学分和成绩进行审核,再根据转入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在学分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相对应的课程、以及转入专业应修但转入学生未修课程;

3.转入学院专业负责人对转入学生已修课程的课程学分、课程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支撑的毕业要求进行审核,课程等效性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意见;对不同意认定的课程以及未修课程作出补修的建议;

4.转入学院教学副院长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作出学分认定结论;

5.转入学院教学办汇总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及学分认定结论,上报教务处备案;

6.转入学院教学办将学分认定结论告知转专业学生,对转入专业应修但转入学生未修的课程,提醒做好重修准备;转入前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还需通过补考或重修等形式补齐学分。

七、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转专业及大类分流有异议的,可以在相应工作公示期内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结果一经审定,学生应按新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不得变更。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均应按照审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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